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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南充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倩,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康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饶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