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尔刑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若尔刑初字第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以若检刑诉(2015)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郎拉么、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川A7ZR**号小型客车,乘搭高某某、王某甲由若尔盖县唐克镇驶往若尔盖县达扎寺镇方向,当车行至省道209线16KM+120M处,与林某驾驶的渝BJJ0**号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渝BJJ0**号小型客车左头部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若尔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黄某、高某某、王某甲不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川A7ZR**号小型客车,乘搭高某某、王某甲由若尔盖县唐克镇驶往若尔盖县达扎寺镇方向,当车行至省道209线16KM+120M转弯处,因被告人王某某快速逆向行驶,与迎面驶来的由林某驾驶的渝BJJ0**号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渝BJJ0**号小型客车左头部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若尔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黄某、高某某、王某甲不承担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实,若尔盖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7日决定对8.8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2.受案登记表证实,若尔盖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6日决定受理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3.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均合法。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归案情况补充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6日,若尔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若尔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归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省道209线16KM+120M处。6.若尔盖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被若尔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并随案移交。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川A7ZR**、渝BJJ0**转向系、制动系装置齐全并在事故发生前均有效;在事故前,安全运行状况符合国际[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8.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系生前因头部受碰撞、挤压致颅脑损伤死亡。9.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资质。10.(2014)若公交认字第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高某某、黄某、王某甲不承担责任。11.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12.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甲于2014年8月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3.居民身份证、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证实,高某某因外伤致左侧胸部疼痛入院,术后恢复,于2014年8月27日出院。1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在川A7ZR**副驾驶车上睡觉,车子发生碰撞,当时驾驶员是王某某,车子上三人都受伤。1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18点左右,其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一个弯道处,一辆黑色轿车向其方车道迎面驶过来,其立即减速停车,结果仍然撞上。相撞后,其方无人受伤,对方车上有人受伤,于是拨打电话抢救伤员。1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下午6点左右,其车在缓坡向下缓慢行驶,在一个转弯处,对方一辆黑色车子车速很快,其方紧急刹车已经停住,对方越过车道向其方撞过来,致其车左头部严重受损,驾驶员见对方有受伤情况,立即拨打电话抢救伤员。1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8月8日18点左右,其无证驾驶车子刚进入弯道,看见对面车道驶来一辆车,其不知如何避让,将车子开到对方道路上并相撞,其车上三人均受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应酌定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能够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本院在量刑时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