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566号-2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治成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66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5408。被执行人张治成,男,汉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张治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治成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8734.28元、滞纳金1863.18元、利息3416.64元(暂计至2013年11月11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并承担诉讼费575元。因义务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治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治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