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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王某,干部。被告孙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艳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