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玲玲、王志合与王志合、陈爱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97号原告刘玲玲,自由职业。被告王志合,下岗职工。被告陈爱民,无业。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玲玲诉被告王志合、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玲玲应预交诉讼费2460元,已实交500元,经本院批准应于本案判决前交清余额196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即将作出裁判。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刘玲玲发出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补交,但其至今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玲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杨大为人民陪审员 李志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