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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元畅诉杜红霞、南充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畅,杜红霞,南充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李元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大富,嘉陵区凤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红霞。被告南充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畅诉被告杜红霞、南充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红霞、南充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畅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畅撤回对被告杜红霞、南充大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元畅承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