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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霞霞与高三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霞霞,高三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高霞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宁,男,汉族,榆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三卫,男,汉族。原告高霞霞与被告高三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霞霞及其代理人王世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三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霞霞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3月24日相识后同居,并于同年农历4月初8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农历5月初6,生儿子高宇浩;2009年农历5月初5,生女儿高宇甜。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在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多疑、小气,无法容忍原告接触任何异性,导致原告蒙受许多不白之冤。特别是在原告生育第二个小孩之后,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已成习惯,因此原告下定决心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由原告抚养一个子女同时给予原告一定补偿;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佳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高霞霞与被告高三卫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高三卫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夫妻关系,内容真实有效,法庭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高霞霞与被告高三卫于2005年农历3月24日相识后同居,并于同年农历4月初8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农历5月6日,生儿子高宇浩;2009年农历5月5日,生女儿高宇甜。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在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五菱宏光牌商务车一辆和五征牌农用三轮一辆;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另外原告因看病向其父亲借款5000元。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女儿高宇甜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原告高霞霞于2014年4月14日(农历3月15日)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纠纷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高霞霞与被告高三卫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生有两个子女,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霞霞要求与被告高三卫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霞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党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