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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书朋与代景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书朋,代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武书朋。被申请人代景云。申请人武书朋与被申请人代景云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广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代景云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现申请人武书朋与被申请人代景云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武书朋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代景云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武书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代景云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