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书朋与代景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书朋,代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武书朋。被申请人代景云。申请人武书朋与被申请人代景云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广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代景云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现申请人武书朋与被申请人代景云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武书朋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代景云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武书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代景云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