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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顾仕开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仕开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号罪犯顾仕开,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东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阳东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仕开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顾仕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仕开属三类罪犯。该罪犯仅缴纳罚金2000元,余下罚金48000元未能缴纳,被交付执行后能依法申报财产状况。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仕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仕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