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再彭委托代理人:滕跃亮被告: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剩余款项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中天丰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古丽美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