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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世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阳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王某、余某(均在逃)合谋到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同月25日上午,3人搭乘1辆由津市市渡口镇开往津市市汽车北站的公交车,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驶至津市市李家铺路段时,被害人谢某某上车,坐在车箱倒数第二排右边靠窗户的座位,同案人王某随即从最后1排座位转至谢某某身边坐下,用刀片划破谢某某左后裤口袋,盗得被害人谢某某现金人民币5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之后,李某某、王某、余某先后在津市市新洲镇、津市市汽车北站下车。事后,李某某、余某各分得赃款1450元,王某分得赃款2900元。2014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津市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回所得赃款1450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谢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谢某某出具的领条;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案发时的车载监控视频及截图;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退回了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世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