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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灏轩与赵志明、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灏轩,赵志明,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灏轩,男,201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王新矿,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赵志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2699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市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灏轩诉被告赵志明、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赵志明驾驶的冀FJ07**、冀FCM**挂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志明驾驶的冀FJ07**、冀FCM**挂货车一辆依法查封于唐县公安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