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魏学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学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440号罪犯魏学巍,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现在凤凰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了(2007)齐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学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7年6月27日入监服刑。2010年1月26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5月8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学巍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以及犯罪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魏学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