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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华成林与孙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成林,孙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11号申请人华成林,户籍辽宁省鞍山市,现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孙学军,住四平市。申请人华成林因与被申请人孙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学军注册、实际所有的吉CT29**号出租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学军注册、实际所有的吉CT29**号出租车车籍及营运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