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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钟和群与黄仕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和群,黄仕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钟和群,国营钦廉林场职工。委托代理人:庄礼国,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明武,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仕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和群诉被告黄仕强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和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和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和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元,撤诉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钟和群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振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福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