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