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覃百漾申请执行李超军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百漾,李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覃百漾,被执行人李超军,本院在执行覃百漾申请执行李超军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06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百漾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韦国伦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