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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贾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31号罪犯贾婕,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贾婕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3年3月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7月2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认定,被告人贾婕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期间、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期间、2006年12月末的一天和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分别以倒粮、卖房、能购买便宜轿车、倒卖化肥和购买便宜农用车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生物单身宿舍四名被害人家中,先后共骗取109000元。赃款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6.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诈骗次数多且因诈骗罪判刑二次,主观恶性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婕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