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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541号黄邦林诉李隆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邦林,李隆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黄邦林,男,汉族,现年43岁。被告李隆平,女,汉族,现年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邦林诉被告李隆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邦林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庆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