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超、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超,郜梅,牛春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胜,该公司职工。被告:任超,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郜梅,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牛春光,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超、郜梅、牛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0元。本院认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无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