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河南长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斌,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长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32元,减半收取22866元,另22866元由原告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