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新超与孙庆彬、魏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超,孙庆彬,魏敬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李新超,居民。被告:孙庆彬,农民。被告:魏敬荣,农民。原告李新超诉被告孙庆彬、魏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庆彬、魏敬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超诉称:被告孙庆彬在成武县承包工程期间于2013年2月2日和2014年2月1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96000元,被告孙庆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96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孙庆彬未答辩。被告魏敬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庆彬于2013年在成武县承建丽景苑小区楼房建筑工程期间,于2013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4年2月15日,被告孙庆彬又向原告借款9600元,被告孙庆彬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孙庆彬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原告现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书证、证人证言等在卷为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庆彬向原告借款296000元应在原告要求时及时偿还。被告孙庆彬至今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孙庆彬偿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孙庆彬的上述两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孙庆彬与魏敬荣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或各自债务各自偿还,故被告魏敬荣应对被告孙庆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原告的296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庆彬、魏敬荣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新超借款296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被告孙庆彬、魏敬荣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孙庆彬、魏敬荣在付款时应增付原告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海龙审 判 员  袁玉军人民陪审员  李亚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