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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田爱仙与雄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仙,雄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22号原告田爱仙,住保定市雄县。被告雄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兵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田爱仙诉雄县公安局要求撤销雄公(龙)行罚决字【2014】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田爱仙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爱仙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