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田爱仙与雄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仙,雄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22号原告田爱仙,住保定市雄县。被告雄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兵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田爱仙诉雄县公安局要求撤销雄公(龙)行罚决字【2014】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田爱仙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爱仙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