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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江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陈如与被执行人黄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陈如,黄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江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杜陈如,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宝兴,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杜陈如与黄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0月17日做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宝兴欠原告杜陈如借款计人民币72000元,此款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6月6日至付清时止,以72000元为计算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原告杜陈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1元,由被告黄宝兴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黄宝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陈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宝兴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838**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黄宝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2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黄宝兴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牌号为苏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黄宝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江执字第32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