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游余军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余军,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56号原告游余军,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代理人尹洪,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容,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余军与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余军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游余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0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游余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