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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永军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军,王占秋,李爱玲,李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59号申请人李永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占秋,女,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爱玲,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永玲,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永军、王占秋、李爱玲、李永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永军、王占秋、李爱玲、李永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景昌名下,位于莱州市教育路小区9区7号楼东3单元6层东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36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04)第0777号】,由甲方李永军继承,归甲方李永军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