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杏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朱海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杏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朱海飞,张家港市友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朱杏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国泰路9号。负责人季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正,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飞。被告张家港市友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珠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杏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张家港市友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杏芬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朱杏芬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