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俩是1997年10月人介绍认识同居,后于2003年1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高某,现年16岁。同居至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后期因为被告怀疑我生活有问题而经常打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孩子归我,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高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始终很好,后来因为琐事影响感情,但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婚证。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于1997年10月份同居,后于2003年1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名男孩,高某,16岁。婚初感情一般,后期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分居三个月,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初感情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后期因家庭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但未举出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故暂不宜离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臧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