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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少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杨少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83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永昌镇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叶建华,系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杨少平,农民,家住兰溪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钱忠诚,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杨少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4年8月26日、12月2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9月25日、2015年1月23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叶建华、被告人杨少平及辩护人钱忠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少平夫妇以公司厂房、土地、公司库存的货物、杨少平夫妇的房产作抵押,分别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至今尚有10765万元贷款未归还。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杨少平作为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个人借款,企图以生产自用为名骗取1#电解铜变卖。期间经他人介绍与浙江昌兴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兴铜业)联系,谎称被告单位需要大量电解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生产每吨利润达到千余元。为了进一步骗取昌兴铜业的信任,隐瞒车间、仓库内电解铜以及铜制品已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兰溪市支行的事实,与昌兴铜业签订《电解铜销售抵押协议》,将上述物品再次抵押给昌兴铜业。昌兴铜业听信被告人杨少平虚构的事实,遂分别在2013年7月8日至8月7日期间,与被告单位签订了8份《购货合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共计500余吨电解铜,合同金额共计25457200元。除少部分电解铜用于生产外,被告人杨少平在签订《购货合同》当日或次日即将其中350余吨电解铜低于买入价转卖给上海中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君秀铜业有限公司、兰溪宏瑞金属有限公司等单位,所获资金部分用于支付偿还昌兴铜业前3批电解铜的货款,剩余款项用于偿还被告单位的银行贷款及其个人借款,至今仍拖欠昌兴铜业货款153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少平为逃避打击,将价值较低的生产设备以及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铜制品等物许诺交给昌兴铜业处置偿还上述债务并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交叉担保,事实上,除价值较低的生产设备外,上述资产均因已被抵押无法处置或已被变现偿还银行债务。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杨少平的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杨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叶建华辩称,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给昌兴铜业的其仓库内的电解铜及铜制品,在双方签订《电解铜销售抵押协议》前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昌兴铜业是知情的。被告人杨少平辩称,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仓库内的电解铜及铜制品,在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与昌兴铜业签订《电解铜销售抵押协议》前已抵押给银行的情况,昌兴铜业事先知情。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向昌兴铜业购买的电解铜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辩护人钱忠诚的辩护意见,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与昌兴铜业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实际目的是以买卖铜的方式进行融资。被告人杨少平高价买入电解铜,低价卖出电解铜是按市场价格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被告人杨少平出售电解铜所得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且事后积极在外筹措资金,没有逃避归还欠款的行为,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当庭出示证人吴某甲的调查笔录、中国黄金投资网下载的电解铜的期货交易价格记录、铜之家下载的上海现货铜价记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少平系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以公司厂房、土地、公司库存的货物、被告人杨少平以个人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至今尚欠巨额贷款未归还,被告人杨少平还有巨额民间借款。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杨少平为偿还被告单位的银行贷款及个人借款,企图以生产自用为名骗取电解铜变卖套取资金。期间被告人杨少平经他人介绍与浙江昌兴铜业有限公司(下称昌兴铜业)联系,谎称被告单位经营状况良好,需要大量电解铜,每吨电解铜加工后利润达千余元。昌兴铜业业务人员听信被告人杨少平谎言,于2013年7月8日至同年7月10日期间与被告单位签订《购货合同》3份,并约定每份合同的付款日期分别为同年7月22日前、7月23日前、7月24日前。被告人杨少平为骗取昌兴铜业业务人员继续与被告单位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于2013年7月22日至7月25日间将上述三笔合同货款共计人民币10085943.09元支付给昌兴铜业。昌兴铜业于同年7月23日至8月8日间,又与被告单位签订《购货合同》5份。上述交易,昌兴铜业实际向被告单位交付电解铜500.3415吨,被告人杨少平于合同签订的当日及次日即以低于购入价的价格,以每吨人民币49740元至51110元不等的价格将270余吨电解铜转手卖给上海中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每吨人民币43717.94元的价格将59.52吨电解铜转手卖给上海君秀铜业有限公司,所获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昌兴铜业电解铜货款,剩余款项用于偿还被告单位的银行贷款及其个人借款。其余货款人民币15386302.04元至今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邵某、吕某、潘某、王某甲、马某、谭某、吴某乙、金某、陈某、何某、胡某甲、胡某乙、童某、王某乙、章某、潘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资金流向图及银行账目明细、商品融资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等银行贷款资料、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民事案件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解铜销售抵押协议、购货合同、出库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兰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担保函、债务确认及承诺函、债务确认书、动产抵押登记书、委托书、委托卖房协议书、提货委托书、情况说明、记账回执、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诚骋物流有限公司出库码单、购销确认书、银行付款凭证、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少平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钱忠诚提供证人吴某甲的调查笔录、中国黄金投资网下载的电解铜的期货交易价格记录、铜之家下载的上海现货铜价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杨少平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电解铜交易的,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少平身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少平在主观上明知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仍虚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骗取昌兴铜业信任,后又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昌兴铜业继续与其签订《购货合同》,收取货物处置后,巨额货款至今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故辩护人钱忠诚提出被告人杨少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浙江兰江电器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少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本案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零二元四分,发还被害单位浙江昌兴铜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晶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人民陪审员  杜明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