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勇与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高勇。委托代理人高维梁,江苏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高。委托代理人刘成,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勇诉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