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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某彩钢板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某,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居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李某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