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君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君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君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君武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君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梁君武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西环南路钦州广通驾校培训点办公室,将该办公室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箱和显示屏盗走。被告人盗窃后用电动车搭载电脑逃离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所盗电脑并追回返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台式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800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君武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日被本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释放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君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褚某的陈述;被告人梁君武的供述;搜查笔录、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赃物和作案工具照片、(2004)钦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君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君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君武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君武有犯罪前科,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君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易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世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