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智诉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罗智。被执行人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智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劳人仲字(2014)第4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天和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069.1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