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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晶龙街277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栓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玻璃钢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市桥东区西门里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3.50元,由上诉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如奇审判员  孙士英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