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董帅帅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帅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05号罪犯董帅帅,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周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帅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4123.57元。该犯及部分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5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董帅帅2007年7至8月间,该犯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周口市长途汽车站等地,更为作案对象,同时对过路人、出租车司机等,6次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抢走现金600元,抢劫中致人死亡,1人轻伤,轻微伤2人。该犯系主犯、未成年人犯罪,2014年8月,豫东监狱对其呈报减刑,因其2012年8月受监狱警告处分,本院裁定对其不予减刑。2013年4月又因在生产车间盗窃布料被严管三个月。罪犯董帅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帅帅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2次被监狱严管,1次被警告处分,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帅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