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商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496号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树林,总经理。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魏丽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71元,减半收取1488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