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姚红卫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姚红卫,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齐佳秀。委托代理人杜英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黄柏。委托代理人郭永昀。原告姚红卫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红卫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