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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与张建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张建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康计东,该厂厂长。地址:唐县白合镇赵家峪被告张建龙,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诉被告张建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县前进矿产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建龙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县支行的存款冻结至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张瑞珍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贾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