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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淑娟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娟,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618号原告赵淑娟,女,1945年4月28日出生,已退休。委托代理人赵柳松(赵淑娟之子),男,1969年10月2日。被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云岗西路17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娟与被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淑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淑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代杰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