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