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3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行为系本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羊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