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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04450-4。法定代表人:王利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9247995-1。法定代表人:孙家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胜,该局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河县久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凤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肖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