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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商初字第66号原告: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瑞发���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齐河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