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加省、高秀皊、郭化周、王小玲、王宜辉、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王加省,高秀皊,郭化周,王小玲,王宜辉,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西路77号。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加省。被执行人高秀皊。被执行人郭化周。被执行人王小玲。被执行人王宜辉。被执行人姜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加省、高秀皊、郭化周、王小玲、王宜辉、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新马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执行人王加省、高秀皊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借款本金25324.1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4日为2498.3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郭化周、王小玲、王宜辉、姜会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六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宜辉银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1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2、查询了六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六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借款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王宜辉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马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