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517号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湛国,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湛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原、被告在读书期间相识并恋爱,后因性格不合分手,随后两人在外地打工时再次联系确认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乙。2010年正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与原告分居,联系减少,两人感情因此淡薄,2013年10月,原告郭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以原、被告仍然分居两地,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再次于2014年9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郭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郭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3)娄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2013年原告因感情不和起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花山办事处大桥社区居委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1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的事实;5、桥头河镇芦茅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婚生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在桥头河镇龙湾完小就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11年10月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正式分居生活,被告自此未再来原告家,也未照顾和看望小孩。6、证人杨某,拟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开始分居,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夫妻矛盾没有调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何某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及原告的举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原告郭某甲提交的证据1、2、3、4、5、6,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所采信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何某在校读书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而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007年两人重新联系后,再次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乙。婚初,两人感情尚好,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便分居两地打工,两人之间的联系逐渐减少,感情日趋淡薄。2014年1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两人关系未改善,2014年9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后登记结婚,生育了小孩,双方婚姻基础尚可。现因两人分居两地打工,夫妻间缺少沟通,尤其是在第一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两地,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因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原告抚养小孩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满足被告必要的探望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郭某乙由原告郭某甲抚养,被告何某有权探望婚生小孩郭某乙。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颗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