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新生与范春浩、朱守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1055号原告胡新生。委托代理人赵兴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范春浩。委托代理人李胡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朱守建。被告罗开春。原告胡新生诉范春浩、被告朱守建、罗开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胡新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新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原告胡新生负担2956元。审判长何新审判员肖帮利代理审判员何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