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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世创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世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9号罪犯孙世创,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阳西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世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9日。执行中,根据执行机关提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给予该罪犯减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世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世创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2014年3月和2014年9月表扬共2次,2014年的9月和10月嘉奖共2次。罚金已足额缴交。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金缴交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世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世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