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家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庆,陶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执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李家庆,退休教师。被执行人陶雪莲,南漳县规划局职员,住南漳县城关镇万山路81号。本院(2015)鄂南漳城民调确字第0000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陶菊典病逝后按政策应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21109.40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26109.4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进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