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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培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21号罪犯赵培,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9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予以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培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12月30日被评为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6月30日被评为守纪之星。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共获考核分1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培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