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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崔某某,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霍小丽 搜索“”